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促进教师尽快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专业技能,建设一支高素质师资队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水平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及《内蒙古工业大学专业实践能力提升项目实施办法》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按需选派、统筹安排,确保重点、专兼结合,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项目。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三条 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必须参加实践能力提升项目。
第四条 承担全校通识教育课的专任教师,原则上需参加专业实践能力提升项目。
第三章 实践能力提升方式
第五条 教师实践能力提升项目可通过以下方式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
(一)依托国家级、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科研平台等资源条件进行教师实践能力提升培训。
(二)参加国家、行业举办的各级各类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培训。
(三)参加产学研合作,承担应用研究类项目。
(四)开展科技活动,带领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训与社会实践。
(五)赴实践单位挂职锻炼等。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系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项目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各自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实际,统筹各系教师实践能力提升实施计划。
第七条 各系应根据自身师资培训计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等,制定下一年度本系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计划,并严格选派教师参加实践能力提升项目。
第八条 教师参加实践能力提升项目前,各系和选派教师双方需签订实践能力提升协议书,明确教师实践能力提升方式、时间、任务要求及双方责任等。
第九条 在校外进行实践能力提升的教师根据时间、内容等实际情况,需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在教师参加实践能力提升项目期间,各系应加强指导与管理,及时了解教师实践能力提升情况及效果。参加实践项目的教师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端正工作态度,按期完成实践任务,定期向系汇报实践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实践项目的教师要注意自身安全,因个人不遵守实践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造成的一切伤害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教师实践结束后,学院要对其进行考核。对达不到实践能力提升要求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各系需将教师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存档,建立教师实践能力提升专项档案。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参加实践能力提升项目期间,由学校发放的待遇不变,学院在此学年不做额定工作量的要求。
第十五条 相关费用。实践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参加实践能力提升项目期间的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具有相关专业工程或社会实践经历:
1.参加实践相关培训、带学生进行实习及社会实践(实践时间按学生实习时间的50%计),在本专业相关行业实践单位等挂职锻炼或顶岗工作累计工作三个月及以上。
2.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应用研究类项目,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完成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1项
(2)完成自然科学类横向课题,到校经费30万元以上
(3)完成人文社科类横向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3.获得专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其他科技成果,并成功转移转让。
4.取得专业认可的高校教师系列以外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5.满足专业认定的其他具有相关专业工程或社会实践经历条件。
第十七条 认定程序
(一)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工程或社会实践经历认定每年受理一次,学院一般为每年的八月份。
(二)学院成立认定委员会,对申请的教师进行经历认定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学院教学科研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