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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育

内蒙古工业大学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实施办法

时间:2023-09-18 16:52   浏览数:次   来源: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五育并举”、“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学生个性化培养,培育一流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学校关于《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结合理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导师制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发展而实行的学生服务与支持体系,旨在加强因材施教,倡导高水平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指导工作,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对学生思想、学业和创新创业等方面进行指导,依据学生不同的发展需求而配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在专业学习和创新创业等方面予以精准化、专业化的指导,并将价值观引领贯穿始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院负责导师制的组织与实施,包括导师选聘、配备、监管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一)成立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导师工作实施细则。

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振友,李海滨

副组长:刘全龙,李强

成员:崔继峰,李磊,赵二俊,韩英

(二)建立导师库,每年新生开学前更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三)组织师生互选,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完成导师确认并公布结果。

(四)每学期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有计划地组织导师外出培训、考察、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工作能力与效果。

第三章 导师遴选与聘任

第四条 导师遴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学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引导学生好学、勤学、善学,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二)工作责任心强,严于律己,身心健康,关心关爱学生,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一定的科研能力。

(三)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博导、硕导资格的教师应主动担任本科生导师。

(四)了解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每名导师每个年级所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鼓励以导师组指导学生。

第六条 学生与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建立退出机制。当年因公派访学、培训、进修等原因持续不在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不聘任为导师。导师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履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同意。学院为学生另行安排导师。

第七条 导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如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四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思想引领

导师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养家国情怀,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业指导

(一)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模式和节奏,完成角色转变,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大学的学习模式和方法。

(二)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生自身的能力与特点,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做好学业指导和帮扶,引导学生明确未来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

(三)深化学生对专业的认知与理解,引导学生了解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拓宽视野。

(四)因材施教,激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帮助学生逐步明晰个人兴趣与优势,优化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持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五)根据学生的特点、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选课和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六)导师每周应完成不少于1小时的学业咨询和指导工作,可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的多种方式。记录成长历程,建立成长档案,对学生予以客观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未来发展建议,并定期向学院汇报。

(七)每学期组织开展的线下活动应不少于2次,比如:讲座、读书会、座谈会、茶话会等集体交流活动,或实验室开放日、野外调研、考察、参观、公益劳动等实践类活动。鼓励不同专业导师联合开展学科交叉、信息互补的学业指导活动。

第十条学术引导

(一)组织学生参加研究生学术沙龙、组会、科研课题研讨等活动,培养学术兴趣,每学期不少于4次。

(二)指导一年级学生参加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数不少于所带学生数的80%;指导一年级学生参加“互联网+”大赛。

(三)为学生开展科研和专业实践搭建平台,推动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二年级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互联网+”、“挑战杯”或者学科竞赛等实践活动至少1项。

(四)指导三年级学生参加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互联网+”、“挑战杯”或者学科竞赛等实践活动至少1项。

(五)指导毕业班学生进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将传授知识与技能、训练思维与方法、培养精神与品德相结合,促进学生在实践中深入探索、深度参与、深刻感知,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导师在工作开展中,应与学生管理人员、教务管理人员保持联动,及时反馈学生在思想、学业、心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参加导师经验分享会和技能培训。

第五章 导师考核

第十二条学院按学年做好导师考核工作。考核重点在导师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其中学生评议占50%、导师自评占20%、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占30%,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优秀者占比不超过全院导师的10%,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考核优秀者按20教分/生/学年计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者按10教分/生/学年计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不计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两年内不得担任导师。

第十四条导师考核结果将在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作为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科生导师制从2023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理学院教务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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